太原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太原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刘某与太原甲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甲煤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原甲煤业辩称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原因在于自身经营状况不佳且刘某违反劳动纪律。首先,太原甲煤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违反劳动纪律。其次,原审时太原甲煤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二审判决认定太原甲煤业严重亏损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提审后,再审庭审中太原甲煤业向法庭出示新证据证明公司2016年和2017年处于亏损状态,2016年公司被国务院国资委列入“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名单”。但太原甲煤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裁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太原甲煤业并未举证证明公司亏损导致其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履行可能,仅以刘某岗位被他人取代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16年10月1日刘某在太原甲煤业已连续工作十三年,太原甲煤业应当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8)晋018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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