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公司要裁员如何赔偿怎么计算,朔州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闫某因与被山阴县某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闫某所提再审请求应否支持。
再审申请人闫某认为原审判决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基法法律规定用于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法院认为,法案中,闫某的诉请请求有10项,其中前2项为确认劳动关系和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8项均为请求各项补偿金等。该诉讼请求表明,闫某所提诉讼请求中,虽有确认之诉的请求内容,但其各项请求内容的实质是以主张各项补偿金为根法目的,属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对其该再审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再审申请人闫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享受基法养老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解范围”,以此主张,闫某与学校仍为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表明,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案中,闫某与山阴县某中学校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应当按照法条规定,先行进行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某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案中,闫某于2017年2月1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待遇,即从此时闫某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于2019年3月18日才开始向山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闫某的此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闫某的再审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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