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公司要裁员如何赔偿怎么计算,长治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行某因与山西甲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水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行某提起劳动争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表明,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行某与甲水泥公司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先行进行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行某于2013年即知晓甲水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其于2020年才向长治市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被该仲裁院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驳回行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行某所提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协商而时效未断、房屋维修金未判、未予质证、损失应该追究等其他事项,因已过仲裁时效而被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未能通过,故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也不构成遗漏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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