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河南人,来浙江某务工,妻子无工作收入,夫妻二人生有一子,现仅三岁半。某年某月20日零时28分许,马某在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某绕城高速路段时,与殷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马某重伤。经诊断,马某开放性上颌骨骨折,面部裂伤,颅底骨折,双眼球破裂,双眼眶壁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寰枢关节半脱位,肺挫伤,开放性鼻骨骨折。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经过勘查后,于某年某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在事发地点疏忽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殷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殷某驾驶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系王某,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某年某月8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某的伤残评定如下:双眼球萎缩,评定为二级伤残;颜面部多发挫裂伤致瘢痕形成,评定为八级伤残;上下颌骨、颧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导致张口度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马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丧失了劳动能力,全家没有了经济来源。为此,马某多次与殷某、王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各方的推诿始终未能达成调解。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双目失明的马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赔偿纠纷。某年某月20日,马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了某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某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查了马某的经济状况证明和诉讼材料,当日审批通过,指派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亦飞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马某妻子任某沟通了法律援助相关事宜,深入了解案情,认为此案关键问题在于:马某的赔偿请求有限且在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得到的赔偿金额不会很高;马某的车辆已经报废,车辆损失的诉求是否可以在本案中争取;马某家境贫困,赔偿款是这一家的生存希望,迫在眉睫;由于当事人人数较多,各方对赔偿金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特别是驾驶员及车主均在外地,是否有履行能力无法确定,而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多承担赔偿费用,调解难度加大;马某的伤残司法鉴定系自行委托,各被告方特别是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一旦申请鉴定,案件何时结案将无法预估。
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收集整理了大量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交通事故赔偿方案,为开庭工作做好准备,尽可能地为受援人争取其应得的赔偿,使马某的后续治疗得到保障。
本案能够尽快解决并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款,是对马某最有利的权益维护方式。援助律师针对案情权衡利弊之后认为:尽可能全面地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均向被告主张,并适当提高赔偿总金额;针对被告驾驶员殷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向对方主张40%的赔偿比例;将车辆损失一并主张,以求能够一案快速处理,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使马某获得更多的赔偿款。立案后,援助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使案件得以快速顺利进入送达、安排开庭等程序。
某年1某月29日,本案经过开庭并从上午调解至下午2点多,法官及各方当事人均未休息的情况下,通过一次次的据理力争,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1.王某支付马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拖车费等合计8万元;2.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支付马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72000元。
由于车辆报废损失确实属于无法在本案中处理的客观情况,该部分损失诉求先撤回。之后,援助律师准备好全部材料,通过与马某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保险公司也基本理赔了报废车辆的损失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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