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山公司系某年某月24日依法在甲省某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性质为外商合资,注册资本为52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朴某铎。某年某月,因水山公司经营转型,公司决定将原生产车间打包出售。因收购方的收购条件为接收资产但不接受员工,故水山公司与大部分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补偿金。
在解除过程中,有员工提出其在入职水山公司时,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欠缴时间最长的达8年之久。现公司仅解决补偿金问题,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公司依法补缴。在之后签订的离职协议中,水山公司同意保留员工追讨欠缴社会保险的权利。离职协议签订后,员工曾多次向水山公司讨要社会保险费用,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某年某月5日,水山公司22名员工来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心帮助其向水山公司追讨欠缴社会保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十分重视该案件,并与某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对接,在了解到案件详细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当场为22名员工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甲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宁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22名员工进行了会面。因员工诉请补缴的社会保险最久的为8年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援助律师对该案的诉讼风险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专业的解答,并努力安抚员工情绪。
在与员工交谈之后,援助律师随即与水山公司企业负责人朴某铎取得联系,并前往水山公司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援助律师得知,某市总工会、经济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已派专人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要求企业履行补缴义务,并初步确定了企业按照应缴数额的60%发放现金给员工的方案,但员工一致认为该笔补偿金额太少,不足以弥补损失,故双方未能达成合意。
经过与企业的两轮谈判后,援助律师注意到,企业负责人始终坚称要按照中国法律办事,试图以超出诉讼时效无法补缴为理由拒不补缴员工社会保险。援助律师提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且在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公司同意保留员工追讨欠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援助律师希望水山公司积极配合,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水山公司同意由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为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的方案。在取得水山公司认可的前提下,援助律师再次与员工代表进行商榷,希望员工能支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援助律师向员工代表作出解释后,大部分员工最终同意了该解决方案。即先由律师通过司法机构取得调解书,再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欠缴金额,最终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承担的补缴数,员工承担员工应当承担的补缴数,以达到补缴社保的目的。
因本次补缴不符合一般补缴程序,仅能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达到补缴目的,又因本案系仲裁前置案件,故援助律师随即联系了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听取了此案具体情况后,劳动仲裁委员会给出了具体答复意见。即该批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均已超过劳动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无法受理员工补缴事宜,但可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劳动者即可凭此通知书前往法院诉讼。
某年某月17日,在援助律师的代理下,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随即进入诉讼程序,但因大部分员工已入职新单位,再次往返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办理手续有所难度。考虑到为员工节省时间,援助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采用律师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现场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并完成法律文书签署的工作方式,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配合援助律师工作,专门开放会议室,一次性为22名水山公司员工完成了法律援助申请及法院诉讼的手续办理。
全部诉讼材料准备齐全后,援助律师将案件起诉至某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援助律师建议承办法官直接通过速调程序组织调解即可。最终法院采取了诉前调解的立案方式,由立案庭直接出具调解书。
此案经历了四次开庭调解,最终6人放弃补缴社会保险,选择企业支付其应缴数额60%的现金作为补偿,剩余16人则顺利拿到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在拿到调解书后,按照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计算出的补缴数额,员工将个人补缴部分缴纳至企业,由企业一次性为16名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用。至此,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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