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某镇居民项某在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上班。某年某月某日,项某在厂区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发现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项某家属和修理厂初步协商,双方对项某是否构成工亡和具体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于是双方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前,调解员了解到项某和修理厂老板是朋友关系。项某刚到修理厂工作几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项某今年45岁,与妻子常年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有1个19岁儿子和74岁的老母亲,同胞兄弟共3人。调解员随后又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事发时间为早晨8点05分,修理厂上班时间为8点整。双方对项某死因和修理厂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上没有异议,但在是否工亡以及赔偿数额上双方争议很大。
在了解清楚事情情况和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征得双方同意,组织第一次当面沟通。
项某家属提出,必须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项某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儿子虽然成年但仍在就学,无经济收入,故要求支付其10年的抚养费用。项某母亲74岁,无经济收入来源,故要求支付20年的赡养费用,各项费用共计1500000元。
修理厂方表示,项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但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而且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意外发生后,修理厂已第一时间进行抢救,故不能按工亡标准赔偿。同时,因为老板与项某是多年好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是项某要求的,项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修理厂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进行补偿,项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不能予以接受。双方各执己见,首次当面沟通无果而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工亡事故的构成有3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项某在工作时间内开展正常工作,上厕所是人之生理所需,是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整体。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故项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修理厂没有及时为项某购买工伤保险,其工伤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仔细讲解了有关法律政策后,修理厂老板表示了认同。但是提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修理厂今年经营也存在很大困难,对项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公司承受能力,表示只能尽量协商赔偿。
接着,调解员找到项某家属,讲解工亡赔偿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详细讲解供养亲属抚恤金,项某配偶、项某儿子以及项某母亲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比例的抚恤金。因项某母亲还有其他赡养人,故项某母亲的赡养费也应有由项某兄弟3人共同承担。
同时,调解员劝解项某亲属,修理厂负责人和项某系多年朋友关系,也曾对项某进行多次帮助,是项某碍于朋友情面主动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而且修理厂现在经营也比较困难,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抢救和赔偿,希望能考虑这些因素,适当降低赔偿数额。通过法理情理分析讲解,项某家属表示愿意依法依规计算赔偿款,同时考虑和修理厂老板多年的交情,会适当降低赔偿索求。
经过调解员和律师“背靠背”耐心细致的讲解,双方逐渐对项某的赔偿方式以及赔偿数额有了大致的共识,调解员于第三日下午组织第二次当面调解。
首先,双方明确了按工亡标准来处理赔偿事宜,同时调解员考虑到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是由社会保险按月进行领取,但是此次项某的赔偿是由修理厂独自承担,因此建议项某家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采取一次性协商赔偿的方式,得到双方认同。
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工亡赔偿,3个项目(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进行核实项某工亡赔偿各项费用。项某家属依法应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费为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292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双方协商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以上3项费用合计为1019607元。项某家属表示接受。修理厂方却表示赔偿数额太高,承受不了,至多只能一次性赔偿700000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但双方差距诉求差距已经在缩小。
调解员再次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双方的工作。调解员向修理厂方说明,项某是家庭的顶梁柱,今后其家属的生活很大部分就要靠赔偿款。作为企业虽然现在经营困难,但是无论从法理和情理都有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目前项某家属的赔偿数额要求较一开始已经有了很大让步,并且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因此建议修理厂提高赔偿数额,促进事情了结,好安心组织生产。修理厂方在听了调解员的说理后,表示接受,但是最多赔到850000元,这也是底线了,再多实在无法赔付了。
在了解了修理厂方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再次做项某家属的工作,希望其本着“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习俗,充分考虑原本和修理厂老板之间的良好关系、修理厂老板之前给予的帮助和现在经营的实际困难,再退一步,争取在春节前协商解决好此事。项某家属最终同意了修理厂方给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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