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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费一月标准 赡养费的标准是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02-21 来源:司法案例

刘某某共养育了4个子女,其老伴已去世多年,一直独自居住。因其居住的房屋被长子夏某某占据并改造为商业经营用的澡堂,刘某某被迫在安徽省亳州市某县某宾馆住宿四十多天,长子夏某某对其不管不问。刘某某生病住院诊疗期间都是由二子和四女看护,医药费用12000元由其三子支付。某年5月以后,刘某某独自在某县某小区租房居住,每年房屋租赁费24000元由其三子支付,生活起居由二子和四女协助照顾。刘某某因患病常年吃药,开支较大,又没有住所和收入,多次要求长子夏某某承担义务,但夏某某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成。无奈之下,刘某某于某年8月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刘某某申请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款项要求,决定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遂指派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锋办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在了解相关家庭情况后,立即约见了受援人刘某某,做了接待谈话笔录,进行了风险告知,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在了解到刘某某相关家庭情况后,承办律师认真收集刘某某陈述中有关案件内容的有效信息,充分听取了刘某某的诉求,同时注意做好刘某某思想工作。在农村风俗中,儿子赡养老人系农村常理,而成年已出嫁女儿对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成年子女对父母都具有赡养义务,已出嫁女儿也有义务。虽然除刘某某长子之外的其他三子女对刘某某已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按照相关诉讼程序规定,赡养费纠纷应当将所有成年子女一并作为被告。在律师耐心解释下,刘某某同意将四个子女全部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某年某月1日,承办律师陪同刘某某就赡养费纠纷前往某县人民法院立案。某月28日,刘某某诉夏某某等四人赡养费纠纷案在某县人民法院组织下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刘某某长子夏某某表示愿意独自赡养刘某某,不让另外三人承担赡养义务,请求刘某某与自己一同生活。但刘某某表示不同意与其一起生活,刘某某另外三个子女也不同意让刘某某与夏某某一同生活。调解不成,法院决定择日开庭审理。

某年某月,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援助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四被告均到庭。承办律师代理原告刘某某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支付赡养费2600元(从某年5月8日开始计算);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治疗产生的医药费12085.11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三组证据,用来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亲缘关系和治疗产生支出的事实,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年事已高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疾病缠身,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依法有据。赡养费结合日常生活和医疗开支计算得出,金额合理,四被告作为子女应当支付。法院组织双方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四被告每月3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495元;四被告分别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841.34元。法院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夏某某等人已将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费用支付完毕,并且开始每个月支付原告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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