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赵某某于某年结婚,某年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某年肖某生病,经检查,肖某患上尿毒症。肖某为此每个星期要做两次常规透析,巨额的医疗费压得肖某夫妻喘不过气来。在肖某患病初期,赵某某虽有怨言,但是还愿意给肖某支付医疗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肖某花去医疗费的增多,赵某某就不高兴,到了某年,赵某某彻底不再支付肖某的医疗费及生活费,肖某因病没法工作,没有收入,为了治病及生活,向娘家借款6万多元。赵某某在上海某地做烧烤生意,收入不错,有能力支付肖某的医疗费。肖某多次向赵某某索要医药费及生活费,赵某某就是不给。无奈之下,肖某向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肖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肖某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依照《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肖某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肖某申请的扶养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某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x、蔡x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帮助肖某拟写诉状,以扶养纠纷为由,将赵某某起诉至法院。在此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支持起诉。庭审中,赵某某辨称不给付肖某医药费及生活的理由是:肖某有外遇,自己的生意经营不好,而且小孩的生活费是赵某某支付的,现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赵某的生活费。针对赵某某的答辩理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进行驳斥:
一、肖某有要求赵某某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双方自x年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现在肖某生病,没有劳动收入,没有经济来源,自某年以来,赵某某对肖某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也不向肖某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等基本生活费用,赵某没有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双方之间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肖某生病,有要求赵某某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赵某某不尽扶养义务,反而编造肖某有外遇,以此逃避不支付医疗费,赵某某某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赵某某称肖某有外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纯属捏造。赵某某想以此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三、赵某某称自己已经抚养小孩,没有能力扶养肖某,理由不能成立。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夫妻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能认为已抚养未成年子女就免除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同时, 赵某某做烧烤生意,收益不错,有能力抚养孩子,扶养妻子。
最终,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赵某某每月给付肖某抚养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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