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9日16:40左右,刘某在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恒大悦府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的7号楼4层楼梯口休息平台支模板时,左脚踩空,坠楼到3层,左脚受伤,当即送某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踝关节;2、左距骨骨折;3、左外踝骨折。某年某月8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某00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年某月22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鉴定04649某2416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八级伤残。
刘某与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就刘某本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刘某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当天指派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江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约见刘某,详细了解刘某的受伤过程,受伤后的救助情况,医疗费花费情况,以及详细核对刘某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得知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在具体赔偿时,由于涉及项目分包问题,具体由哪个公司承担责任,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故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分包公司都不愿意配合刘某办理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也不愿意承担企业自身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详细为刘某解释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也将本案件的索赔清单列明告知刘某后,决定提请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该案件在仲裁庭审时,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辩论意见:1、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对其承建的恒大悦府进行了劳务分包,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2、刘某受伤后,向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公司签署了一份《放弃索赔工伤保险声明书》,其中明确载明:刘某放弃对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公司进行工伤赔偿的索赔,故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针对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辩论意见,承办律师作出以下反驳:1、劳务分包是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内部事务,不应当影响刘某的工伤待遇的索赔,且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在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的合理期限内,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故本案件应当由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刘某的工伤赔偿责任。2、对于刘某的《放弃索赔工伤保险声明书》,由于刘某签署该声明书时,并不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强制属性,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免除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放弃索赔工伤保险声明书》应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仲裁庭成员在征求申请双方意愿后进行仲裁调解。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刘某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理赔工作,同时一次性支付刘某工伤赔偿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刘某不再就赔偿向中建某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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