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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滑倒摔伤责任划分 超市老人摔骨折超市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03-07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3日,某省某市某县残疾人黄某某到该镇胡某某经营的超市购买蔬菜。在通过蔬果售卖区时,因地面有碎菜叶,黄某某不慎滑倒摔伤,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经过15天的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138元。出院后,黄某某多次找到超市经营者胡某某商谈赔偿事宜,胡某某均称跌倒是因黄某某自身的原因所致,拒绝赔偿黄某某损失。 
    某年某月20日,黄某某来到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根据某市政府《关于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黄某某申请事项属于因公共卫生造成人身损害的援助事项,且黄某某属于贫困残疾人,腿部二级残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某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永飞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黄某某,就此案与其进行反复沟通,在查看黄某某带来的证据材料时,发现黄某某只有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病历、用药清单、医药费票据。承办律师认为起诉存在诉讼风险,关键是缺乏黄某某受伤与超市管理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黄某某受伤的具体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承办律师通过谈话询问案件信息及周边环境时,捕获到两个重要线索:一、某年某月9日,通过某镇司法所调解,双方因为赔偿的数额不一致未能调解成功,但是有调解笔录;二、该超市安装了视频监控,但超市百般阻拦不给调取,取证困难。
    为帮助贫困户尽快解决难题,承办律师随即来到事发地点,通过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发现超市地板有菜叶杂物,地面湿滑,确实存在致人滑到的隐患,且超市的监控正好对着案发现场;到某镇司法所调取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证实了案件发生的事实。起诉前,承办律师建议黄某某先进行司法鉴定。因为黄某某家庭贫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研究,为黄某某指定了某信和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黄某某右髌骨骨折,手术治疗的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黄某某右髌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的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7000元。
    某年某月23日,承办律师仔细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为黄某某代拟了民事起诉书,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某县某镇某超市支付黄某某赔偿金。随即,承办律师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向法院递交申请,强调监控视频能够完整反映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及现场情况,请求法院及时调取某镇某超市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固定好关键证据。
    某年3月5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超市代理律师提出两点答辩意见:一、黄某某在被告经营的超市跌倒属实,原因在于黄某某疏于对环境的观察,疏忽大意,发生跌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二、黄某某腿部有残疾,肢体行动不如正常人,其他顾客没摔,只有黄某某摔伤,应当由黄某某承担损害的后果。
    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法定义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超市经营方对购物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法定义务,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根据监控视频显示,黄某某系正常行走,走到蔬果区时突然滑到。监控视频可证实涉案的蔬菜区湿滑、有碎菜叶等,且没有防滑垫等防滑措施,很容易导致行人滑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被告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超市经营者对其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未做出明确的警示,也未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特殊体质不是法律上的过错要件,黄某某作为特殊体质的受害人不应分摊损害责任。从损害的结果看特殊体质的受害人不应分摊责任。受害人虽然原先存在小儿麻痹症后遗症,但并不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在遭到侵权后,身体活动才出现障碍,正常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从损害的过错看特殊体质的受害人不应分摊责任。特殊体质是受害者原先身体的一种状态。对这种已形成的身体状态,从法律过错的角度看,受害者既不存在过失,也不存在故意。既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以特殊体质作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明显是错误的。侵权人因侵害了特殊体质的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要求由受害人来分摊其损失。
    三、被告以“其他顾客没摔,只有黄某某摔伤”的概率论为由予以抗辩缺乏法理依据。在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中,认定赔偿责任成立应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行为违法、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概率论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混淆逻辑,没有法理依据。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获得采纳。法院认为超市系公共场所,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黄某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胡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某承担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828元。
    判决后,被告某镇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黄某某于某年某月17日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二审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研究后,继续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某在二审中为黄某某进行代理。

某年某月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获采纳,某市中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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