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县某卫生院某村卫生室负责人,50岁,长期奋战在农村医疗卫生防保的第一线,负责3000多村民的扶贫、送医、送药、卫生防疫、疾病保健等工作。某年某月27日下午,陆某从卫生院返回村卫生室途中突然死亡,交警勘测现场后认定为单方事故。陆某家属表示,陆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伤,相关单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80万元。但镇卫生部门、卫生院和村委会认为,陆某属于某购买服务人员,法规明确规定村卫生室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故无法认定为工伤,况且80万元的赔偿请求过高,也没有任何依据。双方矛盾突出,言辞激烈无法调和。某年某月28日上午,陆某家属先后到县卫计委、县某等多家单位表达诉求。某县委县某给予高度重视,将此案件交由某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手后,指派了调解员第一时间整理材料,制定调解方案,处理此纠纷。
在征得某村村委会和陆某同意后,某年某月6日,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调解还邀请了某镇负责人参加。调解中,调解员对陆某家属进行了安抚和劝慰,并表示陆某尽职值守、勤恳务实,现在发生意外,大家一时都无法接受。听到调解员这么说,陆某家属一直以来的敌对心理渐渐消减,并表示,既然某认为陆某是位好同志,应当给予一定赔偿慰藉其家属,要求80万元赔偿金额合情合理。某镇负责人和村委会则表示,陆某属于某购买服务人员,且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工伤认定比较难,所以80万元赔偿没有依据,无法赔偿。陆某家属无法接受此说法,当即表示要去省里某,省里不行去北京某,一定要讨一个说法。调解员见当事双方气愤紧张,矛盾一触即发,遂采取“背靠背”方式单独与陆某家属沟通,安抚其情绪。待陆某家属情绪好转后,调解员表示,某部门一直都对陆某的贡献表示认可,不然也不会有各部门领导参与调解此纠纷,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能算工伤,如果能认定为工伤,这件事情争议也就不大,如若不能认定工伤,我们再进行下一步沟通。陆某家属等表示愿意信任调解员,随即离去。
经过调解员和陆某家属多次询问,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因陆某为某购买服务人员,其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因为没有责任主体,所以工伤就没办法认定。得到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陆某家属情绪激动并表示,陆某尸体到现在都没有火化,你们总是说不能算工伤,那陆某就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怎么就不能算工伤?调解员继续引导,现在工伤认定部门的回答很明确,但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往我们有调解过类似的案例,一般都是赔偿的形式,赔偿和工伤保险额度不同,一般在10万元左右,希望陆某家属降低期望。听闻调解员这么说,陆某家属立马拍桌子说不愿意调解了,转身准备走人。调解员耐心解释,一般10万元只是以往案例,并不是针对此起案件,现在某也考虑陆某工作勤恳,希望多赔偿一些,但主要是没有相关依据,大家正在想办法解决问题,希望能再耐心等一等。此次沟通陆某家属愤懑离开,并将村卫生室锁住,新到村医无法上班,该村村民无法正常就医。调解员听闻后立即赶往该村,对陆某家属进行了一整日的劝导,最后,陆某家属被调解员的诚意所感动,当下表示不再用极端措施表达不满,并先让陆某入土为安。
经过多方准备,某年某月28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拿出各地类似村医死亡案件法院判决书,并重点对江苏省一起类似案件判决28万元进行交换意见。某村委会负责人、镇卫生部门等均表示,如果有此标准的话,愿意参照此标准进行赔偿。陆某家属表示,感谢某的关怀让陆某遗孀感受到一些温暖,但是赔偿28万元仍然无法接受,陆某还有三个孩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都在上大学,陆某妻子一人养三个刚成年的孩子颇为费力,至少要赔偿50万元。调解员又多次做某村委会工作,该负责人最终同意赔偿34.8万元……当事双方的争议和预期在一步步缩小,后又经过多次调解,陆某家属和某村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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