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参与
杨某诉其合同纠纷一审、重审、二审案
本案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因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律师作为一审、重审、二审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作协议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协议书》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交易标的是否合法,协议条款约定的300万元是“关系处理费”还是“劳动报酬”,其行为是恶意串通还是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合作协议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协议书》约定的300万元实为“关系处理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杨某并非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且其在担任某公司经理职务期间,某公司已付清其每月22000元的劳动报酬。因此,杨某主张的300万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不应当支付。
本案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使法院采纳其观点,是类似关系费与劳动报酬性质争议案件的典型胜诉案件,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法律功底,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案例编号:HNXLGLD1606706729
案例二
律师代理刘某甲诉继母刘某、
同父异母妹妹温某、
刘某甲父亲继子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案
本案为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多名配偶、亲生子女及继子女间的继承争议,并且存在部分继承人达成协议后反悔并在诉讼中增加继子女参加诉讼的复杂案情,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即继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发表意见,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而“扶养”一词是指相互扶助之意,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故而继承法上的扶养关系应包括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原本缺乏血缘作为继承关系的纽带,故而法律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拟制”达到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应程度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故应将法律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理解为包含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本案中,只有刘父对刘某乙进行了“抚养”,但刘某乙没有对刘父进行“赡养”,双方不存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结合案情多方面层层论述,以案释法,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清晰,并得到法院采纳,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法律功底,对相关继承案件的处理思路具有指导意义。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案例编号:HBLGLD1606791572
案例三
律师代理工伤受害人江某
诉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本案中,律师代理工伤受害人江某向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伤等困境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在于,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对工伤职工及时予以救助。当事人工伤后,用工单位逃避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难题。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为当事人满足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江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案例编号:AHLGLD1547017870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