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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土地如何证明 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司法案例

张某与陈某同为泰顺县某镇村民,某年因兴建水利枢纽工程,双方离开原本居住的村庄,迁移到湖对岸新镇生活,由于新镇没有土地可耕作,村民从事劳作还是需要回到原来的村庄。

某年10月,陈某见其他村民种杨梅都获得不错的收成,自己也想通过种植杨梅致富增收,于是回到原本生活的村庄,将自家一片两亩五分林地开挖,种上了杨梅。一年过去后,就在杨梅苗茁壮成长之际,同村村民张某手持林权证前来制止,声称此林地为他所有,要求陈某拔除杨梅苗并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该地一直属于自己,只是一直没有耕作,且一年前自己开挖时也未见张某制止,因此并未搭理张某。恼羞成怒的张某拔除林地里的杨梅并叫来挖掘机重新开垦了该林地。双方因此大吵了一架,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口头调解,然而此事并未因此解决,双方经常因此事发生口角。

某月某日,张某拿着林权证来到泰顺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希望调解此纠纷,让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本案纠纷的关键点在于,陈某所占林地区域的使用权应当归谁所有,张某林权证上四至登记记载的林地是否与本林地属实。

在确定本案的关键点后,调委会结合当事人诉求,明确本案的调解思路,首先确定张某林权证上四至登记记载的地点为何处,其次再通过调查取证确定陈某开挖林地的归属权问题。调解员协调双方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张某所持2006年县林业局核发林权证显示,林地四至为:东至坟湾边、南至田,西至田、北至大地基地山。调解员据此初步制作了地形图,但因林地附近地貌已基本开发破坏,无法分辨原本林地地貌。调委会决定邀请村干部以及当年生产队林地管理人员协助一同核对确认该林地产权归属问题。

经过多次实地勘察,走访多方证人后,调查结果显示,该林地的四至与张某所持林权证上的四至有差错,也就说明该林地并不属于张某所有。随后,调解员又对双方所在生产队各队员的林权登记情况进行逐人核查、逐户核对,确认该林地属陈某所有。

调解员在确定林地归属后召集双方调解,张某在得知林地归属权情况后恼怒不已,对调解员工作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他认为调解员与陈某串通,让自己从索赔方变成了被索赔偿。调解员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自觉自愿”的原则与张某进行协商,争取解决双方林地权属争议,同时向张某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告诉张某,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张某应当承认并且接受现实。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张某可以通过政府确权解决。张某的侵权行为,已经损害了陈某应该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管理权以及收益权,陈某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最终,张某接受了林地归属陈某的现实,并希望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矛盾双方本就是乡里乡亲,因误解产生纠纷,通过事实调查,合情合理化解矛盾才是上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可以接受此调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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