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66岁,系江山市某街道某村村民。某年,王某某的儿子与陈某某结婚,陈某某在婚后于某年某月26日落户在王某某所在某村某村民小组。因王某某的儿子是非农户口,陈某某落户时未被视作为某村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导致陈某某落户以来没有享受村民待遇。王某某在与某村某村民小组多次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某开始走上某某道路,向有关部门上访,向法院起诉。某年某月上旬,街道某某办接到王某某某某件,为能有效化解王某某反映的诉求,某某办于某年某月21日将该某某件交由江山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办理,调委会对该某某件初步分析后,决定介入,调解王某某与某村某村民小组的纠纷。
调委会在受理该纠纷后,专门指派了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并及时走访王某某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和某村民小组,向村干部、队长详细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原来某村民小组多数村民不认同王某某儿媳陈某某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最主要的原因是王某某的儿子因升学将户口迁出,已是非农户口,不再享受相关村民待遇,陈某某婚后迁入同样也不应该享受相关村民待遇。
调解员在掌握这些情况后,经查阅资料、案例,内部商讨后认为解决该纠纷关键在陈某某是否具有某村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资格认定问题给出具体法律解释,导致一些法律条文在具体执行受村民自治的影响。对此,调解员和街道某某员、村干部等人对如何解决该纠纷、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对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着明显差异,关键是要做通村民思想,建议先从同小组的其他村民着手,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某月29日晚,在调解员的协调下,由某村组织召开某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村两委成员列席,会议上调解员将特意收集整理关于婚娶的外迁户是否可以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特殊案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讲,并向参会村民发放宣传手册,通过面对面的说法,扭转村民的传统观念,为接下来的调解打好基础。
法律宣传普及后,调解员正式对王某某与某村某村民小组的纠纷开展调解,为使调解过程顺利进行,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纠纷中虽然王某某儿子户口已是非农户口,但婚后儿媳陈某某户口迁入某村,落户在某村民小组,与王某某家庭共同经营承包的土地,履行了村民义务,基本生活保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民的身份没有改变,基于这些证据事实,陈某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予以确认,理应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调解员这番依法据理的言语后,参加调解的部分某村民小组代表态度有所转变,频繁点头。调解员见此,决定趁热打铁,继续旁征博引其他类似案件,指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二是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就这样,调解员通过反复法律宣传、案例引用、人情说理等调解方式,历经4多个小时,最终在场的某村民小组代表认同了调解员的观点,并与王某某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
某年12月28日,王某某及其亲属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某某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有效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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