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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受伤赔偿责任 工地工人摔成重伤谁要负责

发布时间:2022-02-14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13日,徐某某受周某某雇佣,为周某某承包的瞿某某家房屋外墙清洗工程提供劳务。当日下午3时许,徐某某在瞿某某家中施工时,踩断毛竹架跌落,造成脊柱受伤。后经入院治疗,伤愈后评定为伤残九级,因工程多层转包,赔偿陷入困境。某年某月17日,徐某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自行委托律师,故向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其符合援助条件,指派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某作为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阮律师第一时间向受援人了解事故发生过程,了解到该工程系房东瞿某某发包给蒋某某,蒋某某又转包给梁某某,最后梁某某转包给了周某某。同时,援助律师收集了徐某某受周某某的保洁公司雇佣的相关证据,包括保洁公司盖章确认的书证、其他受雇人员和房东以及承包人的证人证言。援助律师据此制作书面询问笔录,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确定了徐某某全部的损失,准备好立案材料,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因案件较为复杂,被告人数众多,且户籍地不一,援助律师与徐某某沟通完毕后,选择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文书送达期间,被告梁某某和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宁波市慈溪市,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且附带了慈溪市公安局出具的二人在慈溪市已经居住满一年,慈溪市为二人的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经某区人民法院审核,认定该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故将本案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将移送结果告知承办律师。由于受援人对管辖权异议和案件移送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怀疑,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阮浩对受援人及其家属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从法律角度给受援人分析利弊,坚定了受援人依法维权的信心。同时,援助律师阮浩立即联系慈溪市法院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标准提高至宁波市的人身损害标准。

某年某月29日,慈溪市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援助律师阮浩以及各被告均出庭。原告主张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8,417元,周某某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瞿某某、梁某某、蒋某某对本事故发生结果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其并非本案真实雇主,其和原告一样,都受梁某某雇佣,梁某某才是雇主,并申请了证人孙某某出庭作证(事故当天一起施工者)。而瞿某某、梁某某、蒋某某均不认为自己有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经过各方详细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第一次庭审方才结束。

某年某月18日,慈溪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援助律师阮浩对本案“谁是雇主”、“各被告该承担何种责任”、“原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该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四个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特别是针对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现居住地已经变成了城镇,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付的争议焦点,援助律师阮浩以国家统计局的官网文件已将原告现居住地规划为城镇来支持原告的主张。各被告也一一发表辩论意见,经过各方数次辩论和最后陈述,第二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判决。

某年某月24日,慈溪市法院公开判决,判决由被告周某某作为雇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过错承担30%的责任,瞿某某、梁某某、蒋某某各承担剩余40%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从指派到案件判决结束,历时7个月之久,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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