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祝某、郑某为偿还债务,动起了以高息揽储为幌子骗取资金的歪脑筋。两人通过从事资金中介的徐某物色到诈骗对象范某,以银行名义骗取范某的信任,告诉范某只要把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且保证在一年内不查询、不转账、不支取,存款当天就能一次性拿到年18%的高额利息,以此诱使范某上钩。在通过章某、童某等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后,祝某、郑某等人陪同范某将400万元资金存入甲某商业银行范某的个人账户。由郑某填写代理转账凭证交给事先串通的银行柜员,并以打印对账单为由诱骗范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并输入转账密码,进而将范某账户内的400万元存款转账至郑某的账户,完成诈骗。当即,范某收到“利息”73万元后,欣然离开银行。同年某月,祝某、童某采用相同手段再次从范某处骗取人民币400万元,范某再次收到“利息”76万元。一年后,范某前往银行支取本金时被告知账户内余额为零,至此,范某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员祝某、郑某、徐某因诈骗罪,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不等,其中祝某的量刑建议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年某月4日,经甲市人民法院通知,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某为祝某诈骗案一审阶段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受援人的家属,并会见了受援人,受援人家属表示案发后,家属已经竭尽所能帮助其归还债务,因其有前案也是诈骗,家属已将所有的积蓄拿来偿还受援人前罪所欠下的钱,对于本案实在无力退赃。因法律知识欠缺,受援人对于此次案件涉嫌诈骗有本质上的认识偏差,他认为他的行为是借钱,而不是犯罪,整个过程他也没有参与,在最后分钱的时候也是经过他人转账给他,并且他本人出具了借条,因此是一个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这个认识上的偏差,受援人在讯问过程中,给办案人员留下了不认罪、态度差的印象。
但是,本案证据和同案犯的供述表明,受援人确实参与了这两次诈骗,并且是分到赃款最多的人,虽然他未参与整个诈骗的过程,但其曾通过电话联系徐某,对于钱款的来源方式是了解的,也分得了大量的赃款。总体而言,本案不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承办律师对受援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律知识教育及相关内容的讲解,受援人之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悔罪。经过多方沟通,法院认定了祝某坦白的情节,检察院也予以认可。
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目的是为了还钱,而不是挥霍享受;被告人有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某年某月11日,甲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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