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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住院谁负责 交通事故第二次住院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余某某(上下班途中)骑二轮电动车遭机动车碰撞受伤。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入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部皮肤裂伤等,但在3个月后因事故受伤未完全康复引发抑郁症而入住精神科专业性医院诊疗,住院72天。本案在调解委员会调解阶段的争议焦点为第二次住院相关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和出院后误工费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坚持第二次因抑郁症入院治疗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不予赔付,双方因赔付数额差距较大而终止调解。伤者本人和家属不解的是明明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实际产生的损失,为什么不能得到合理赔偿,而且事故后余某某因抑郁等问题无法继续在单位的技术岗位从事专业工作,而不得不在家待业恢复,失去了在别人眼中较好的工作岗位。种种的遭遇让余某某性格大变,事故前后判若两人。

     余某某向甲市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余某某本系家中经济支柱,伤后引发抑郁症而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和社交能力,肇事司机垫付的几千块远远不够弥补损失。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并考虑其身体的原因,援助中心主动联系余某某的妻子为其办理法律援助各项事宜,受理后将案件指派至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指定汤蓓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一、案件思路梳理阶段

    因本案受援人及家属情绪激动,且第二次入院的费用是否赔付问题等争议焦点较为敏感,也关系伤者自身权利。援助律师汤蓓归纳了明确的诉争焦点:1、第二次入院的相关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赔付问题。2、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伤残问题。3、余某某如果构成伤残,能否适用城镇标准问题。4、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误工时长问题。

    在谈话过程中援助律师汤蓓发现,余某某对告知法律风险时显得愤愤不平,而且对同一个问题反复纠结,即使律师就同一个问题解释多次还是坚持己见。汤律师在请教专业人员后,认为余某某可能会构成伤残等级。因此,如果构成伤残等级,就涉及另一个案件争议焦点,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因余某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在事故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规定,明确本案涉及情形对应的残疾赔偿金项目应适用城镇。

    二、案件诉讼前期准备阶段

    经分析材料,因余某某住院时间长达174天,申请鉴定的项目定为伤残等级申请,误工时间以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为诉讼依据对余某某来说是利益最大化,也最为公正,为避免再次鉴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延长办案时间,代理人即拟定伤残鉴定申请书,要求通过法院电脑机选方式,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对余某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同时明确鉴定时机选择问题,不同的伤情对应不同的鉴定时机,临床稳定才能选取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例如肋骨骨折、内脏切除、牙齿脱落等适用伤后三个月的评定时机,但本案伤者涉及器质性精神障碍即精神方面相关鉴定,需明确鉴定时机为事故后6个月,本案指派时已满足时间条件,可按照程序放心提起鉴定申请。

    三、诉讼阶段

    某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受理本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选取鉴定机构,为避免刺激余某某,代理律师告知家属鉴定相关信息和程序后,代理律师陪同余某某妻子陈某某至法院鉴定室选取鉴定机构,做好鉴定材料(事故前后伤者的表现的村委会书面证明)补充等后续工作,同时对家属抱怨余某某脾气差、因照顾余某某而辞职等问题进行心理疏导等工作。1个月后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余某某因脑外伤,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报告出具日期为某年某月24日。代理律师随即通知家属这个消息,评定了伤残且适用更高的城镇标准,对这个被事故重创的家庭意味着在经济上能得到相比原先更多的经济赔偿。代理律师及时变更了诉讼请求,伤残评定出来,第二次住院费用的合理性就毋庸置疑了,相应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理应予以赔付。变更后的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十级伤残的城镇标准赔付残疾赔偿金,且要求误工时间从事故发生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依据鉴定报告,按照《浙江高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浙高法〔x〕92号(某年某月1日起施行),本案属于“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的情形,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适用标准无异议。

    法院于某年某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余某某最终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款。交通事故案件的此类调解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定争止纷,真正化解矛盾,至此本案诉讼程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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