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切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平舆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复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形: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六条 在行使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对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要真实有效,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程负责,在受理、审查、许可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审查的材料要签属专家意见。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对出示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中进行文字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同时,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时进行复查,并依据复查整改情况据实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同时,应对作业现场整改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立案查处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确需立即查处的,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勘验的,应制作《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笔录》等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六条 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逐级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制作,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报告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应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处理终结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逐级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按照法定形式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等催告文书并送达当事人,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五章 行政强制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相关文书送达依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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