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下午,宿松县某村村民何某某在某工地施工时,因土方塌方被砸,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死者家属和施工单位因赔偿金额不一致产生纠纷,何某某家属到宿松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此纠纷。
镇调委会受理后,及时与某施工单位联系,在该施工单位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当面交流,从双方的交流中了解案情,进一步明确双方矛盾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寻找双方赔偿金额的平衡点。
何某某家属提出,施工单位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应当赔偿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0000元。施工单位表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对何某某家属提出的1050000元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由于双方赔付金额差距较大,互不相让,何某某家属情绪出现失控情况,调解员暂停了首次调解。
当晚,调解员建议施工单位从情理出发派代表看望了何某某家属,一方面了解了解何某某家庭的困难,另一方面对其家人进行安慰,争取何某某家属的谅解。在何某某家,施工单位表示,出现这次事故,纯属意外,对何某某家人的痛苦感同身受,也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希望双方能够尽快协商处理好此事。何某某家属对施工单位处理问题的态度表示认同,希望施工单位能考虑到家庭实际情况,尽量给予足额赔偿。
第二天,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争议点一直在赔偿金额上,镇调委会改变了调解方法,邀请镇法律顾问参与调解。法律顾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何某某与施工单位的是劳务关系,双方无异议,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当面算清损害赔偿金额。
关于死亡赔偿金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按x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何某某已经62周岁,死亡赔偿金按20年减去2年的标准),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安徽省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x年安徽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计算赔偿金为675720元;关于丧葬费项,为安徽省上一年度职工六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伤葬费为39518元;关于何某某配偶的扶养费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何某某死亡时已年满62周岁,综合考虑事发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及当地居民的实际工作年限,结合何某某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何某某的扶养年限为8年,何某某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当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计算扶养费为63418元;何某某家属因此事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合计788656元。
施工单位接受赔偿金额,但何某某家属表示赔偿金额与预期出入比较大,拒绝签订调解协议。
随后调解员“背靠背”做双方工作。施工单位经过考虑到何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愿意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适当补助,加上赔偿共830000元。调解员及时将施工单位的这一金额告知何某某家属,并建议找信任的律师进行相关咨询。通过调解员耐心的沟通,何某某家属态度有了缓和。之后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再行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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