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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发生意外死亡赔偿 人在工厂意外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02 来源:司法案例

余某某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机修工。某年某月22日,公司在疫情防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通知余某等员工回公司复工复产。余某当日至公司上班,在进行厂房卫生清扫过程中,不慎从机械上跌落致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某年某月24日,余某经治疗无效死亡。

某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消息后,了解到死者余某系农民工身份,初步认为本案属于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为了能够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精准服务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主动与死者家属余某某取得联系,在表明身份、做好安抚工作的同时,宣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告知进城务工的农民遭遇工伤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某年某月25日上午,余某某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就近来到某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工作站受理并提交审批后,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孙伟为余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余某某进行了接洽,对死者余某的工作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亲属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经过交谈,承办人员了解到:死者余某x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千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某年某月22日,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经申请决定复工,余某接到公司复工通知后当日回公司上班。余某在按公司要求对厂房进行卫生清扫过程中,不慎从机械上跌落致伤,事发时有多名同事在场。受援人余某某是死者余某的妻子,今年51周岁,死者余某近亲属还有母亲张某某,今年83周岁,女儿余大某和余小某,均已经成年。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本案事故不构成工伤,且余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暂时不同意对余某某等人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承办人了解案情后认为,当务之急在于收集能够认定余某死亡构成工伤的证据材料。为了让余某某了解法律程序,承办人员向余某某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告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时间可能比较漫长;同时,鉴于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提出的要求,提议可以通过直接与公司协商或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余某某等人给予相应补偿。

某年某月25日,承办人员首先来到医院,调取了死者余某的病例资料,随后到公司向案发时在场的同事做了调查笔录。在基本证据收集完成后,承办人员与公司负责人进行初次沟通。公司负责人向承办人员表达了余某本次事故死亡不构成工伤的观点,认为发生事故时余某并非是履行本职工作,而是打扫卫生,且余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承办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表明本案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清扫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立足公司的立场对本案按工伤处理作了分析,让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实际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并希望公司能够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予余某某等人相应补偿。公司负责人在听取承办人员的耐心解说后,同意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但对于先行垫付及对余某某等人进行补偿则予以拒绝。当天下午,承办人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反复宣传法律规定,晓以利害,动之以情,终于使公司方基本接受承办人的观点,商定第二天双方到某县调解中心调处。

某月26日上午,在某县调解中心劳资纠纷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就本案进行调解。承办人在调解过程中再次表明观点,认为本案应按工伤处理,并要求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给予余某某等人相应补偿。公司代表表示同意本案按工伤处理,并愿意支付余某某等人一万元的经济补偿,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次调解未能成功。

巨大的意见分歧令调解陷入僵局,但并未让承办人放弃。当日下午,承办人再次来到公司,对公司负责人展开了又一次耐心的法律讲解与情理沟通。在承办人的努力下,公司负责人的态度慢慢缓和,并表示待公司股东协商后再行调解。

某月27日上午,某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承办人从法理情以及本案影响、社会效果等多个层面对公司方进行说服,以求唤起公司方的同情心、怜悯心与责任感。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公司方最终同意按余某某等人的意见,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余某某等人130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本案经过四次协商与调解,公司于某月28日向余某某等人实际支付补偿金以及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14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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