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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考驾驶证犯法吗 代替别人考驾照会被判刑吗?

发布时间:2022-03-03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28日,某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院发来的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指派律师为周某涉嫌代替考试罪进行一审辩护。经了解,某年底,被告人常某欲考驾照,因自己文化不高,找被告人周末帮其替考科目一和科目四。后周某分别于某年某月19日、某月22日代替常某在某市车管所考过科目一和科目四,在考完科目四后被警察发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让周某代替自己考试,被告人周某代替常某考试,二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案的被告人都为河北人,目前取保候审在家,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被告人周某没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符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精神的要求,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刑事法律援助团的青年律师蒋某承办此案。

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被告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制定辩护方案,以便到区法院阅卷,查阅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但周某告知承办律师由于处于春运期间,没有买到汽车票、火车票,最早只能在开庭前一天赶到某。时间不等人,能早一点阅卷,了解全案的事实,才能做好辩护的充分准备。于是,承办律师告知被告人将委托书签字传真过来。拿到委托手续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法院进行阅卷,经过一天时间对案件的梳理和仔细研究发现,原来周某与常某系要好的朋友,常某为小学文化,欲考驾照,但是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科目一与科目四无法通过,于是叫周某代替其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周某碍于情面,答应代替考试。后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其提起公诉。

此案为某市首例代替考试罪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可参考的案例,蒋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办律师根据周某的认罪态度和案件的事实,建议被告对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争取法庭从轻处理;之后承办律师多次同法官进行沟通,希望法官考虑到周某的量刑情节减轻对周某的处罚。

周某到某后,蒋律师再次与周某进行碰面沟通案情并告知辩护方案,周某称其已经向法院预交罚金1000元,并愿意当庭自愿认罪。经过反复酝酿,蒋律师师提出了辩护意见:周某的替考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是碍于情面,无法拒绝的情况下才参与替考的,没有主动参与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取相关的费用,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希望法院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处理。

某年某月31日,法院如期开庭。在庭审中,周某自愿认罪,对于碍于情面帮忙而忽视法律规定铸成犯罪,悔恨万分,希望法院能够减轻处罚。同时常某也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自己忽视法律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向周某表示道歉。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发表相关意见,最后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对周某涉嫌代替考试罪进行了宣判,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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