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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柠檬兄弟公关谈劳动法降职降薪的规定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5 来源:司法案例

郑州柠檬兄弟公关谈劳动法降职降薪的规定附案例,张某与某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某调岗、降薪是否合法一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张某岗位于2018年7月1日调整为集团运营副总裁,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9700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该事项进行变更,但薪资及岗位已经实际履行了六个月,张某对此次变更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新的岗位和薪资标准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后甲公司于2019年1月再次对张某岗位进行调整并降薪,甲公司主张调岗仅调整岗位名称,并未改变张某的职责范围,但根据《福利管理制度》《车辆补贴管理办法》中对于车补及通讯补贴的差异性规定的划分标准系依据不同的岗位级别,同时从张某既往的补贴实发数额上的差别可以看出,张某的岗位级别存在变动,故法院对甲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而对张某降职、降薪的行为,甲公司未提交制度依据或张某同意降职降薪的证据,而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符合《绩效管理制度》中第十三条中降职的相关规定,故法院认为张某2019年1月起对张某的降职处理系违法。甲公司虽抗辩劳动合同中赋予了甲公司调整张某岗位的权利并约定了薪资异议期,但法院认为其公司所主张的相关条款加重了张某的责任,排除了张某对调岗调薪的协商权利,系无效条款,甲公司据此提出的抗辩不成立,张某主张的因降薪造成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65331.03元,计算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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