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比例相对较低,“由于受害人举证不力,我们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的数量不多。”孙晓勇法官介绍,“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多受害人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导致家暴事实无法得到认定”。
而当事人武某在家暴诉讼离婚案件中,则表现出较强的法律意识,及时留存了充分的家暴证据,并最终争取到孩子的抚养费,获赔精神损害费,切实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武某(女)、齐某高(男)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6月登记结婚,后育一子齐某皓。在双方婚姻生活中,由于性格及其他原因时常产生矛盾。齐某高处理问题不理智,多次对武某采取暴力行为。其在一次殴打中,武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才得以脱身。之后,武某带幼子在外租房居住,两人开始分居。现武某认为家暴行为导致彻底对齐某高失去信心,双方无和好可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双方离婚、婚生子齐某皓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18岁止,并支付原告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被告齐某高承认自身错误,表示愿意改正,认为孩子现在还小,希望原告给予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
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此只要当事人可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确信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和好可能,这样法官就会判决离婚。
原告武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结婚证、孕期彩超检查报告、原被告多次微信聊天记录、录像视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明白卡、110报警通话纪录,证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事实存在家庭冷暴力、暴力行为,原告在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下,产生坚定的离婚意思。言辞矛盾足以说明被告自私自利、处理问题极端情绪化。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短暂的婚姻生活中,被告不能克制自己的性格,酒后对原告(哺乳期)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伤害原告身体健康,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对夫妻感情严重破坏,导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在案件审理中,虽然被告愿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但是结合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暴力行为情形,原告不予原谅,并经法庭多次对原告调解,被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因此应该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抚养,因婚生子尚处于幼儿哺乳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用更为合适,结合原被告工作收入情况,本院酌定每月1500元。原告提出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的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属于过错方,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案情,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过高,对该项请求本院酌定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准许原告武某与被告齐某高离婚;婚生子齐某皓随原告武某生活,被告齐某高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38年10月止),原告武某对被告齐某高行使探视权有协助的义务;被告齐某高赔偿原告武某精神损害费10000元。
法条链接:
离婚案件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家庭暴力的举证不易。那么,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又该如何举证呢?
一、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
家庭暴力会判离婚吗?这要看具体的离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暴离婚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或者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6、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7、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作者:张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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