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口头降薪合法吗,疫情期间上班降薪合法吗,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法院亦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张某在电子邮件中就薪资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起到劳动合同作用,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案中,甲公司上诉依据的电子邮件缺乏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无法从性质上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甲公司该上诉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前文所述,甲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故张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一审核算的该项数额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应对支付张某张某的劳动期限、工资标准及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发布公告,要求2020年2-3月的工资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支付,甲公司降薪行为未经合法程序及张某同意,张某有权要求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月20日的工资。甲公司存在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的劳动期限及工资标准,认定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甲公司主张张某存在旷工、离职未办理交接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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