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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平顶山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7 来源:司法案例

平顶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平顶山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杨某、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杨某与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杨某2019年8月前收到足额工资税前每月月薪40000元(税前)的事实均无异议,均认可2021年2、3、4月工资未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系杨某要求与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据此对杨某要求与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因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拖欠杨某工资,杨某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据此根据杨某的工作年限及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的杨某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中,杨某因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并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杨某的仲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对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杨某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决定降低工资标准,杨某也参加会议,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并就此形成了会议纪要,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决定降低工资标准是针对公司全体管理层人员,并不是针对杨某一人,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困难决议降薪的行为,系其自主经营企业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据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汝州甲镇发展有限公司还应向杨某支付税前工资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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